信件标题: | 建国路街道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小三四工二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损害群众利益。 | ||
来信时间: | 2025-07-11 | ||
信件内容: |
信访诉求 昌吉市信访局、昌吉市人民政府: 我叫田欣,目前是喀什地区一名公职人员,1989年生人,2012年4月份参加工作,户籍在新疆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小三四工二村、联系电话:13095066285。2007年时小三四工二村将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出让,出让价为5万元/亩,村民实际到手4万元/亩,村委会从每亩地中扣出1万元补偿金,称是要给被征地的村民购买“失地养老保险”(即:被征地养老保险)。我名下有3亩1分地被出让,故村委会从我名下被出让的土地补偿金中共扣出3.1万元用来代为缴纳“失地养老保险”(即:被征地养老保险); 我的被征地养老保险自2008年7月份开始缴纳至2020年12月停止,因2021年村集体改制为股份制经济合作社,因我是公职在编人员,故不能成为改制后的经济合作社股东,便停止“被征地养老保险”代缴缴费。经核算:2008年7月至2020年12月累计代缴150个月(未缴满180个月),据了解,当时村上个别村民因早年间就自主在购买养老保险,故在土地被出让后已经有养老保险的这部分人是没有扣任何土地补偿金的,是按照5万/亩的出让价直接进行补偿的。此外,在经济合作社改制前村上所有人的“被征地养老保险”都被停止缴费了,原因是改制后养老保险险种发生变化,就改成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由前期的村集体代缴,变为目前的参保人个人自主缴纳,在改制前大多数村民都没有缴满15年(180个月),村上的做法是将没有缴满15年的这部分人,将当年扣出来用缴纳养老保险的土地补偿金,核算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村民个人,由个人自主购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毕竟没有缴满15年也是事实,据了解被退费的村民每人退费约1.5万元左右。 因我2012年4月份在喀什地区参加工作,工作后单位自2014年10月开始为我缴纳“机关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为视同缴费期,我单位的“机关职工养老保险”一直在缴存。我昌吉的“被征地养老保险”也一直缴存到2020年12月,我本人是在2024年,通过“新疆智慧人社”小程序申请将昌吉社保账户(社保编号:652326102221)转移合并至我喀什社保账户时,发现我昌吉社保属于重复缴费,两个账户需要合并,必须要将重复缴费时段的昌吉市社保进行退费处理。2025年4月27日,我前往昌吉市市民服务中心,递交退费申请资料,退费时段为2012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被征地养老保险”,涉及退费月共105个月(其中:单位账户退费44732.81元,个人账户退费11183.2元),后因“被征地养老保险”是由村委会以单位形式统一代缴的,故社保窗口业务经办工作人员称需要退费都是原路退回,费用都只能退到村委会的账户。在征得我的同意后,社保局与村委会对接于2025年6月初将我本人重复缴费的105个月,共计:55916.01元退回到村委会账户,村委会在6月初也确认收到这笔退费。 后期,我与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对接,对方给我提供了我的“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明细表”,我多次询问社保窗口业务经办人,属于我个人账户的退费部分是否要退给我个人希望由社保局与村委会对接,协助将我个人账户中的退费,退回给我个人,但社保局工作人员未正面给出回应,始终让我与村委会联系。我自6月16日起通过微信与村委会工作人员李凤琴(电话:13565649792)联系后,阐明了上述观点。要求村委会将代收社保局退费中属于我个人账户中的11183.2元退回给我个人,6月20日该同志向我反馈:“被征地养老保险个人承担20%,村上承担30%,且这部分费用都是村上缴的,我个人没有缴费,所以我个人账户的钱不退给我”。得到该回复后,我又重申了村上缴费的资金实际上是村委会当年在被出让土地中按比例截留的钱,实际是村委会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扣留下来为村民代缴费用的,也就等于费用是自己出的,只是村委会作为单位代缴的,怎么能说我个人没交过任何钱呢?如果这样说的话,那么当年村上从地钱中扣下的3.1万元又去哪儿?是不是可以退?6月20日该同志回复:“我把你的情况给董事长反映一下吧”,6月26日该同志回复:“村上有24名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都没有退的,所以我的也不退”。除此之外未给我任何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个人账户资金的归属权明确属于个人,即使单位代为缴纳、申请接收退费,其性质仍为“代收代付”,单位无权截留或占有,《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次,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我同时在两个地州,两个单位参保,单位为员工依法购买养老保险,属于员工的个人福利待遇,系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因当年全疆社保不联网,信息不共享、不对称导致重复缴费问题出现,而如今需要退费,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也应当属于我个人的福利待遇,毕竟我是出了钱的,并非我个人没有出钱,村委会的答复站不住脚也没有任何依据;再言之,村委会07年截留了我的3.1万元土地补偿款为我代缴养老保险,如今在退完费后,等同于实际只购买了2008年7月至2012年3月间共45个月的养老保险,这45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用是从我这扣出去的3.1万元里出的,最终只买了45个月的养老保险,剩下的钱是不是也应当退给我?毕竟那是我当年土地出让金的补偿款,是卖地的钱,因此我认为村委会截留、扣留代收代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属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2008年,单位每月缴纳171.52元,个人缴纳42.88元 2009年,单位每月缴纳192,44元,个人缴纳49.36元 2010年,单位每月缴纳197.44元,个人缴纳51.52元 2011年,单位每月缴纳236.8元,个人缴纳59.2元 2012年,单位每月缴纳288.32元,个人缴纳72.08元 2012年4月至2020年12月,共计105个月,已退回村委会。 通过社保缴费明细单自行合计,2008年7月至2012年3月,村委会为我代缴养老保险进入个人账户费用只花了2000余元,剩余2.9万余元不退也不给人说明白,解释也不解释;社保局从我个人社保账户中退到村上的钱也不给我退?什么叫“村上其余24名公职人员的不退,我的也不退”?不退合理吗,有法律依据支撑吗? 7月3日,我将此事反映给昌吉市建国路街道锦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干部陈翔处,并且附带两条诉求,其通过一周的时间于7月11日向我回复:“我反映的情况与合作社说的情况一致,社区目前没办法调节,我们多次与合作社沟通,最后我的诉求合作社不同意”,除此之外,没有给出任何有理有据的说明。 此事本应在2021年村委会改制前解决完毕,但村委会一直不吭不哈,托到今日矛盾出现仍不积极面对、妥善处理解决。我目前希望有单位能够彻底了解此事,切实解决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急、难、愁、盼,给我一个有理有据的满意答复。 诉求一:村委会将收到的社保局退费中,归属于我个人的权益部分退给我,不得截留、挪用; 诉求二:村委会将当年从我名下被出让土地补偿金中扣下的3.1万余元,说明资金使用去向,剩余的钱扣除已购买养老保险的支出后,退给我,为盼! 诉求人:田欣 2025年7月11日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5-07-18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反映的问题:诉求一:村委会将收到的社保局退费中,归属于我个人的权益部分退给我,不得截留、挪用;诉求二:村委会将当年从我名下被出让土地补偿金中扣下的3.1万余元,说明资金使用去向,剩余的钱扣除已购买养老保险的支出后,退给我。 二、处理结果 诉求一:村委会将收到的社保局退费中,归属于我个人的权益部分退给我,不得截留、挪用。 调查情况: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小三四工二村2011年7月正式启动并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当时政策,缴纳费用采取5:3:2比例,即政府承担50%费用,村集体承担30%比例,个人承担20%比例,因当时该村集体积累充足,本应由个人承担的20%费用,全部由集体承担。小三四工二村按照测算缴费时间自2008年7月开始为您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直至2020年12月。期间2012年4月您在喀什地区参加工作,因为是公务员,按照社会保险法,您单位自2014年10月开始为其缴纳机关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按政策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您自入职岳普湖县公安局后未向村委会告知其成为公职人员,加之当时全疆社保系统未互通,导致小三四工二村自2012年4月至2020年12月一直为您正常缴纳昌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且2008年7月至2012年3月村委会为您购买的养老保险缴存金额目前已并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今后待您退休时将与机关养老账户缴存额合并计算退休待遇。 2025年5月20日,您到村委会要求将村委会为其缴纳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012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计105个月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村委会按照昌吉市社保局要求向其出具了相关缴费及退费证明,并且告知您按照目前退费要求,该退费时间段金额已原路退回至小三四工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涉及金额共计55916.01元,其中单位账户44732.81元,个人账户11183.2元。 此款项不能退给您的原因:当时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单位账户及个人账户费用均由集体承担,包括您在内所有享受政策的村民个人未承担任何费用。 诉求二:村委会将当年从我名下被出让土地补偿金中扣下的3.1万余元,说明资金使用去向,剩余的钱扣除已购买养老保险的支出后,退给我。 调查情况: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小三四工二村位于昌吉市城市发展核心地带。2007年政府征地时,村民二轮土地每人3.1亩,政府征地每亩地5万元,其中土地安置费每亩4万元,土地补偿费每亩1万元,您的安置费已全部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集体土地征地款包含3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费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归村民所有。因被征用土地属集体土地性质,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集体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村集体为该村村民购买新农合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过节费、元丰一二期安置房小区日常维护及购置商业门面房等固定资产均从集体积累支出,并未将该部分款项固化在每个人名下。故您要求发放剩余土地补偿款的诉求为无理诉求。 前期,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小三四工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多次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但您不理解向多个平台进行投诉。7月16日,昌吉市建国路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再次致电您,给您讲解政策,并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您对反映的问题“退还社保账户中个人部分”的解释还存有疑问,您表示再做进一步的了解。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艳,电话:0994-251133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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