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CJS034/2022-0000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1 13:28:27 | |||||||||||||||||||||||||||
名 称 | 2022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2022 昌吉市 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 实施细则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昌吉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昌吉市辖区内煤炭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煤样从煤炭受检单位或委托方认定的煤堆(煤堆高度<2m)或移动煤流中采取。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煤样按GB/T 475或GB/T 19494.1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抽取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以及抽样数量按GB/T 475或GB/T 19494.1中的规定进行,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当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 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煤样种类分为散煤、动力用煤。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2003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83-2007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3058-2019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2014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4633-2014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659-2008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DB65/T 032-2019 城市用煤 3.2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2008标准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其中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DB65/T032-2019《城市用煤》标准,则判本次检验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2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3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4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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