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4-00004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基本 养老服务 清单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15:50:18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
《昌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昌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 务 标 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各地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 优待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乘车、挂号、旅游等优惠待遇。 |
物质帮助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地公交敬老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公立医疗机构可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文旅局、住建局、发改委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卫健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5 |
老年人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 承担 |
市卫健委 |
|
具有昌吉市辖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6 |
高龄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和免费健康体检。 |
物质帮助 |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州党办〔2011〕48号)、中共昌吉市委员会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昌市党财领[2017]4号)文件要求,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和每年免费体检一次。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每人每次132元)。 |
自治区财政适当补贴、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卫健委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昌吉州政府购买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服务项目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生活用品配送、信息化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 |
自治区财政适当补贴、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人用品配置推荐清单》,为提升老年人安全保障水平并改善其生活居住条件,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自治区财政适当补贴、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残联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9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昌吉州政府购买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服务项目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生活用品配送、信息化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 |
昌吉州财政适当补贴、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0 |
城镇职工护理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支付护理金。 |
物质帮助 |
入住医疗机构接受护理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保险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保险基金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保险基金支付50%,全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在定点护理机构中或接受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保险基金支付80%,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选择居家自助护理的,承办机构按30元/日标准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向符合民政救助条件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保人员给予待遇倾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医保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免费培训。 |
照护服务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州人社局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2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城乡低保中老年人增发每人每月35元分类施保补助金。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 承担 |
市民政局 |
13 |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成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给予救助保障。 |
物质帮助 |
养老机构收住低保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城市分散供养城乡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35元。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 承担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特困供养老年人公费入住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35元,根据特困供养老年人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级别标准。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 承担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6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7 |
分散供养 |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老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行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护理费。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
/ |
市民政局、 卫健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 |
物质帮助 |
具有昌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市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0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 承担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