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2022版《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自2022年6 月1 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 CJS016/2022-0000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14:25:53 |
名 称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2022版《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自2022年6 月1 日起施行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城市管理局 2022 昌吉回族自治州 州城镇 条例 | |
来 源 | 吉市城市管理局 |
2022版《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改及增加的条例如下:
第十九条 自治州城镇供热自当年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为一个采暖期。根据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公开服务时间、内容、标准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报修,并将投诉报修处理情况在七日内报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划分责任并承担费用:
(一)供热单位的热源、管网、交换站及交换站出口的配套管网,由供热单位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
(二)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交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供热单位管理,养护、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高层建筑供热二次加压的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三)以管道井入户阀门为界,入户阀门前(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入户阀门后的供热设施,应当由热用户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四)整栋住宅楼的室内供热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或选择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供热期内,供电和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热单位正常用电和用水供给,不得擅自停电和停水。
第三十二条 热费采用按热计量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两种方式。
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安装热计量设施的热用户按热计量核定热费。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所赠的阁楼、阳台、下跃层,安装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温度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
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交纳热费的50%。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前缴纳热费,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发送催缴热费通知,热用户应当自收到催缴热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减免热费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给予相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