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S029/2020-0000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1 12:02:39 |
名 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文 号 | 昌市政复【2020】1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决定书 |
来 源 | 昌吉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昌市政复【2020】1号
申请人:李**,女,汉族,1943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4022,户籍地:新疆昌吉市三工镇常胜村八组***号,联系电话:133****6827。
委托代理人:陈学荣,男,汉族,身份证号:652301*******1519,现住昌吉学院老校区A楼****室,联系电话:1356563****,系申请人李秀兰之子。
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301738383335M,单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毛冬梅,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秀兰不服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昌市自然资罚决土(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13日委托陈学荣(李秀兰之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昌市自然资罚决土(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编号为昌市自然资源罚决[2019]5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已按该处罚书要求缴纳罚款。但因该土地是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申请人有权建造房屋。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申请人李秀兰的宅基地是依法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李秀兰拥有该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被申请人没有权利对申请人作出没收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昌市自然资源罚决[2019]59号的处罚决定书,既不合法,同时又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二、未依法履行听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却未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三、该处罚书涉及申请人其他合法财产却一并没收,违反《行政处罚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理应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市自然资源罚决[2019]5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李秀兰在昌吉市三工镇常胜八组的宅基地是依法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并拥有该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昌市自然资罚决土(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履行听证程序,程序违法,申请撤销昌市自然资罚决土(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自治区别墅清理专项行动违法线索转办,我单位对李秀兰占用三工镇常胜八组土地建设别墅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19年11月4日,我单位依法对陈学荣本人进行了调查问询(陈学荣,男,汉族,与李秀兰系母子关系,因李秀兰有事无法前来,全权委托陈学荣代理行政复议相关事宜)。当事人在笔录中交代:申请人李秀兰位于昌吉市三工镇常胜八组的三层住房是当事人的宅基地,是由三工镇常胜村村委会在2010年4月为其划分的宅基地。我局要求当事人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当事人只能提供昌市集用(2010)第2010092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但是在我局确权登记科查询发证登记系统、签收本,均无申请人提供的昌市集用(2010)第2010092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信息,申请人至今无法提供李秀兰位于昌吉市三工镇常胜八组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我单位对李秀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真实性、有效性不予认可。
根据国家、自治区违建别墅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我单位于2019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并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依据违法案件查处规程,我单位于2019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我局下发的编号为昌市自然资源罚决[2019]59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0年,申请人李秀兰未经批准在昌吉市三工镇常胜八组建设房屋,2011年完工,占地5.1亩(其中包括2.1亩集体水浇地,3亩集体村庄)。2019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李秀兰建设的房屋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李秀兰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19年11月18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昌市自然资罚决土〔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李秀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5.1亩土地属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1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5.1亩(34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02000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昌市自然资罚决土〔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现场勘测图、房屋实地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设房屋必须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申请人李秀兰未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即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用地建设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昌市自然资罚决土(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