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2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5-0001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0 16:02:1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2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2025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行 政 处 罚 公 示 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 日期 |
处罚 有效 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昌吉市祥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9165 2301 7576 9137 6K |
黄青玲 | 身份证 | 6523 2219 **** **** 20 |
昌市自 然资 罚(土)字〔2024〕3号 |
非法占地 | 昌吉市祥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未经依法批准,超出土地使用面积在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村占用288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建设建设墓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88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退还至昌吉市二六工镇人民政府; 2、对非法占用的288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4435元(壹万肆仟肆佰叁拾伍元整)。 |
1.4435 | 2025 /2/8 |
2025 /8/8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 2301 7383 8333 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 2300 7846 7327 XE |
|
昌吉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2652 3014 5775 7628 P |
李明 | 身份证 | 6523 0119 7501 0100 53 |
昌市自 然资 罚(土)字〔2025〕1号 |
非法占地 | 昌吉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于2016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昌吉市佃坝镇土梁村(北郊殡仪馆)占用1986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建设食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版)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986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土地退还至昌吉市佃坝镇土梁村村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198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9930元(玖仟玖佰叁拾元整)。 |
0.993 | 2025 /2/8 |
2025 /8/8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1165 2301 7383 8333 5M |
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1265 2300 7846 7327 X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