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分钟!昌吉市交警连查2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索 引 号 | CJS006/2025-0001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31 16:20:56 |
名 称 | 二十分钟!昌吉市交警连查2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十分钟 昌吉市 交警 违法行为 | |
来 源 | 昌吉市公安局 |
会开车≠能开车
总有部分人
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
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这样的行为已经
严重威胁到自身和他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昌吉市交警
查获两起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犹如“移动炸弹”
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更严重威胁他人和自身的
生命财产安全
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驾驶人
持“证”上路
自觉抵制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