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17:15:23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昌吉市 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配套除尘、脱硫、脱销设施正在运行,检查生产车间窑炉时发现窑炉上端烟气管道设置有抽屉式挡板,挡板为开启状态,执法人员通过热成像仪对车间顶部排口进行检查发现有排放口,生产废气未经过处理设施直接外排。 【查处情况】 该企业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配套除尘、脱硫、脱销设施正在运行,检查生产车间窑炉时发现窑炉上端烟气管道设置有抽屉式挡板,挡板为开启状态,执法人员通过热成像仪对车间顶部排口进行检查发现有排放口,生产废气未经过处理设施直接外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拟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463500元整。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说明个别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执法人员不断加强科技手段,日常执法时充分利用“红外热成像仪”等精准执法,准确分析污染物种类、成分,有效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精准执法水平。 下一步昌吉市分局充分遵循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涉气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发生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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