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昌吉市分局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17:16:11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昌吉市分局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昌吉市 执法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昌吉市分局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昌吉市某污水处理企业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接到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推送,昌吉市某污水处理企业涉嫌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现场调取该企业2022年12月废水总排口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12月3日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总氮日均值15.638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15mg/L),涉嫌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废水总排口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因该企业总氮日均值超标0.04倍,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要求,该企业总氮日均值超标倍数在10%以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6-01号,对该企业进行教育,引以为戒,加强企业自主管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中企业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疏漏,导致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日均值出现超标现象,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规定,经案审会讨论,下达不予处罚决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依法办理不予处罚案件,实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通过警示教育,提高了企业环保意识,守住水环境安全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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