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17:18:55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昌吉市 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
昌吉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食品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昌吉市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上方有大量浮沫溢出,涉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废水总排口开展执法检测,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691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500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参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企业拟处罚人民币18.7万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该案已结案。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说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依然薄弱,缺乏水污染防治的有效管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下一步要充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冲击力,让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心中有律、心存敬畏,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诚信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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