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1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17:22:26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单位涉嫌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03月1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2023年1月未对4吨天然气锅炉(DA009排口)氮氧化物进行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2023年1月未对4吨天然气锅炉(DA009排口)氮氧化物进行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参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20000元,同时责令其后期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该案已结案。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说明大部分单位对排污许可管理方面不了解,认为只要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就行,其他的都是第三方的事情,是否按时进行检测和填报相关内容不重要,导致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下一步要充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大部分单位对排污许可管理方面的知识极为欠缺,要专门组织培训学习,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形成良好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真正的把守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