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1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17:23:20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单位涉嫌未依法安装污染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08月10日,自治区执法局监督帮扶组联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正常生产中,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此单位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列为涉(ODS)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查处情况】
该单位2023年8月10日未依法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98700元。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说明个别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
下一步昌吉市分局充分遵循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涉气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发生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