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0 18:14:18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0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昌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CGX062
住 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路与青年路南路交叉口碧桂园·庭州府小区5号楼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鹏飞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成立日期:2019年05月15日
营业期限:长期
2023年2月7日16时,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碧桂园·庭州府”小区业主投诉,反映昌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昌吉市乌伊路与青年路交叉口的碧桂园·庭州府小区,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涉嫌违法、虚假广告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取得碧桂园·庭州府项目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工地围档广告、售房部展厅沙盘、效果图、彩页广告、微信等方式对该楼盘进行广告宣传,涉及开发建设的“碧桂园·庭州府”楼盘物业、房屋、小区环境及“市一中、州一小”、“市一中、州一小新(分)校区”、“市一中、州一小新(分)校区(十九小)”、“市一中、十九小(州一小新(分)校区)”等内容。
当事人开发建设的另一项目“碧桂园·凤凰台”楼盘位于青年路以西、乌伊路以南、中山路以东、建国路以北,在销售该楼盘商品房的过程中,也含有“市一中、市十九小学区”等内容的宣传。
针对以上学区问题,本局向昌吉市教育局发函协查,昌吉市教育局于2023年3月22日回函中确认:1、“碧桂园·庭州府”小区,已于2022年9月秋季学期划入昌吉市第一中学、昌吉市第十九小学学区;2、“碧桂园·凤凰台”小区,目前根据前期对业主入学需求的登记、摸底情况,现已确定将其划入昌吉市第一中学、昌吉市第十九小学学区,相关工作程序正在推进中;3、根据2023年3月17日昌吉州教育局对我局关于《昌吉市关于开展州市集团化办学的申请报告》的回函中“实施州市基础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同意将昌吉市第十九小学调整为州实验小学西校区,第十九小学与州实验小学建立集团化办学模式”的相关内容,后期计划将昌吉市十九小更名为昌吉州实验小学(原州一小)西校区。”
另查,2019年9月下旬,当事人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过程中,将昌吉市第十九小学作为营销热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昌吉市第十九小学于2020年4月1日通过了昌吉市人民政府的规划批准,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宣传期间,该小学属于规划建设中的教育设施,但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未予以注明。
以上“碧桂园·庭州府”、“碧桂园·凤凰台”两个楼盘的广告宣传设计、制作、发布均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无广告费用。
2023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