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4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16:58:06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昌吉市灵宝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7Y0G83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1号(41区1丘41栋B-3号)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灵宝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中药饮片斗柜中,有671.5g“茯苓”(批号904099)、569g“麦芽”(批号904097)、695g“小茴香”(批号906006)、179g“葫芦巴”(批号811035)已超过有效期限,760g“桃仁”(批号200902)有虫蛀现象,所装载的斗柜和桃仁上有活体蛆虫蠕动和白色虫卵,肉眼可见桃仁上因有虫洞性状发生改变,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中药饮片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昌市市监强制〔2022〕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29日从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麦芽1kg,批号为904097,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为**元/kg,销售价为**元/kg,已销售431g,剩余569g;于2019年8月30日从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葫芦巴1kg,批号为811035,生产日期2018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购进价为**元/kg,销售价为**元/kg,已销售821g,剩余179g;于2019年11月6日从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茯苓2kg,批号为904099,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为**元/kg,销售价为**元/kg,已销售1328.5g,剩余671.5g;于2020年6月10日从新疆天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小茴香1kg,批号为906006,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日,有效期至2022年6月,购进价为**元/kg,销售价为**元/kg,已销售305g,剩余695g;于2021年8月10日从新疆药都惠集采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桃仁1袋(规格1kg),批号为200902,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4日,购进价为**元/kg,销售价为**元/kg,已销售240g,现场检查时发现760g有虫蛀现象。当事人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
当事人在上述中药饮片超过有效期及有明显虫蛀的情况下,未做不合格药品处理登记,放置在不合格区,而是将该中药饮片与其他合格的中药饮片同时放在斗柜中待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元,无法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执业药师注册证及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钱*为该医药公司质量负责人;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过期药品照片打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4、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3份,新疆天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新疆药都惠集采供应链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超过有效期及虫蛀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2023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罚告〔2023〕3号),当事人于2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及积极整改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茯苓”(批号904099)671.5g、“麦芽”(批号904097)569g、“小茴香”(批号906006)695g、“葫芦巴”(批号811035)179g已超过有效期限,“桃仁”(批号200902)760g;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