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9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0 12:41:57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2 91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2〕91号
当事人:昌吉市正飞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301MA791G8J3H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二六工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
2023年6月29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X-J-SP17120)以及一份《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的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至昌吉市正飞乳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023X-J-SP17120),抽检食品名称:芝士酸奶,规格型号:35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6月3日,抽样日期:2023年6月3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昌吉市正飞乳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昌吉市正飞乳业有限公司,任务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存上述批次产品。
经查,通过现场检查,并调取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食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该厂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对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该厂管理不规范,包装材料杀菌不彻底,导致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查明,由于该公司是小作坊,销售不畅,上述“芝士酸奶”当天只生产了50瓶,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天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50瓶,抽样了8瓶,剩余42瓶封存在公司的冷藏柜;“芝士酸奶”,平时批发价**元/瓶,由于临近保质期,该公司员工将这42瓶“芝士酸奶”自食用,未进行销售。且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此案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2、提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系昌吉市正飞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及无库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及时改正。
4、提取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以及上述批次产品为不合格食品。
5、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和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6、提取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积极主动整改问题,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7、提取生产统计台账、销售单共2页,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去向、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市监处罚告〔2023〕91号),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成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罚款1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