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7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11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9 19:33:23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87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5〕87号
当事人:昌吉市尕三子辣子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W7FW8D
经营场所:昌吉市中山路金城维也纳小区11号商铺
经营者:阿**
身份证件号码:6523011984********
2025年7月23日,我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昌吉市尕三子辣子鸡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5B-J-SP08097。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们对经营者做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由高**本人上门销售水煮花生,当事人未向高**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尕三子辣子鸡店现场核查时,要求现场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昌吉市尕三子辣子鸡店负责人只能提供进货票据,其他材料均无法提供。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从高**处进购水煮花生3公斤,进购价格为每公斤*元,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2元,货值金额36元,已经全部售完。上述水煮花生,经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明其销售的水煮花生为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抽检水煮花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2025B-J-SP08097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购进水煮花生的进货渠道供应商经营资质以及购进价格与数量,销售数量与价格,销售收入。
3、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购进水煮花生票据1张,证明购进水煮花生的进货价、进货数量。
5、执法人员提取了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B-J-SP08097。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煮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处以2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建国西路支行(账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账号:10760693468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