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清单事项表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7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19:50:55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清单事项表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检查 清单 事项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清单事项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1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纤维制品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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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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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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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9月1日施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依授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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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依法开展食品经营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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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六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网络交易监管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组织本行政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六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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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查询、提取、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网络交易监管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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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网络交易监管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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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网络交易监管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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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第二项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三项:(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五项:(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济检查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不正当竞争综合执法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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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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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2006年1月1日执行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商品量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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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计量站建设,为专业计量站提供必要的计量资源支持。 专业计量站站长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任免,并报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日修订) 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专业计量站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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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相关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重点领域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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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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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本)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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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 行政检查 |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比照本条例执行。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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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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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广告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市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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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网络交易监管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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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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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网络交易监管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23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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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2020年5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对所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负责所辖区产品质量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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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对所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负责所辖区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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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县市区医疗器械的检查 | 负责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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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修订)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 2020年12月21日修订,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的检查 | 负责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修订)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 2020年12月21日修订,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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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县市区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 负责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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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 | 市级 | 负责县市区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 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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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市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 |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法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执法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