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昌吉城区内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索 引 号 | CJS016/2020-00003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昌吉城区内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牌匾整治 整治方案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11:16:30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对昌吉城区内门头牌匾整治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雅的市容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及昌吉市各主要街道街景整治规划进行设置审批的规定。特制定门头牌匾拆除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市门头牌匾的设置,既是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化、形象、品位的综合体现,是城市重要的经营资产和空间资源,在繁荣经济、美化城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旧城改造及新城再建、城市核心区打造的整体推进和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区门头牌匾的设置和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部分设施陈旧,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材质低劣,影响城市容貌;部分布局不合理,不能显现建筑物风格;部分亮化效果差,缺字短行。这些因素已成为制约提高城市品位的“瓶颈”,也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通过集中整治工作逐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审批程序。达到“一店一牌、美化亮化、局部统一、整体协调”的效果。
二、成立组织领导小组
成立门头牌匾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大队各中队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邢 磊 大队长
副组长:陈 飞
王 冬 大队长助理
王金柱 大队长助理
成 员:杨京华 大队办主任
杨 雁 大队综合业务科科长
任晓军 延安北路中队长
郑东升 宁边路中队长
赵 龙 延安南路中队长
李永亮 中山路中队长
王朝辉 绿洲路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综合业务科,办公室主任由邢磊王金柱兼任。成员:杨雁、王春梅、孜依努尔、梁敏奇。
三、门头牌匾的设置规范:
按照昌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通知》(昌城管发〔2018〕246号)文件的规定:
(一)门头牌匾上的字样一律以营业执照为准。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不得书写错别字。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二)各类牌匾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进行制作,民汉字大小要相称,民文在下,汉文在上,民文字一律横写,不得竖写,采用并列式,民文在右,汉文在左,书写有外国文字,外文在下,禁止自造词语或成语。
(三)门头牌匾有民汉两种文字,必须经市语委办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方可进行文字制作活动。未经语委办审核而进行制作活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指导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凡造成经济损失由制作方自行承担。
(四)门头牌匾上不得书写经营范围、经营商品、物品价格等带有广告性质的字样。字体不宜过大,牌匾上的文字尽量简明扼要,文字所占位置不应超过门头总面积的2/3。
(五)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门头的长度,通常应与门面宽度一致,与相邻门头之间的不留间隙,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
(六)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七)不得在二楼以上设置竖式、悬挂式门头牌匾或垂直于建筑的各类门头牌匾。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八)门头牌匾底色要以淡雅、稳重、大方、协调为主,要与建筑物立面色调相协调,要使用高档色系,如灰色系、咖色系、棕色系等暗色调,避免出现大红、大绿、大紫等色彩过于艳丽的底色造成与建筑外立面及周边色调不和谐的现象。
(九)同一建筑上的门头牌匾可单独设计制作,要求设计风格独特且富有新意;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十)门头牌匾下方的墙体上、橱窗内不得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小牌匾和字画。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上未注明“加盟”的,门头牌匾上一律不得出现“全国连锁”、“连锁店”等带有广告性质的字样。未进行商标注册,不得在门头牌匾上带有除文字以外的图案标志。
(十二)门头牌匾的底板、文字、标识使用新型材料设置。底板材质一般采用铝塑板、亚克力等轻薄材质,字体材质一般采用烤漆字、PVC字、吸塑发光字等材料设置,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门头牌匾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材料设置。
(十三)对原有门头牌匾装有夜景亮化装置的,在更换门头牌匾时,不得损坏原有亮化装置,要确保亮化装置能正常使用。
(十四)严格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多层设置,二层以上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原则上不允许挂店招牌匾,避免出现店招覆盖面大、遮挡建筑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
(十五)昌吉市目前尚未颁布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或规定乌昌大道、延安路、乌伊路、建设路、长宁路、红旗路、宁边路、红星路、文化路、健康路均有街景整治规划,政府已整治改造过的门头牌匾,严禁改变样式,严格按照整治效果保持原貌,新申请挂店招的不得突破原有样式和破坏原有亮化装置。
四、门头牌匾整治范围:
(一)对门头牌匾书写经营范围、经营商品、物品价格等带有广告性质的字样。字体大小不一,超过门头总面积的2/3。
(二)对招牌广告多层设置,其牌面高度,宽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三)对在二楼以上设置竖式、悬挂式门头牌匾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四)对门头牌匾底色与建筑外立面及周边色调不和谐的。
(五)对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不符街道整体风格的。
(六)对门头牌匾下方的墙体上或者橱窗内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小牌匾和字画的。
(七)对未进行商标注册的门头牌匾上带有除文字以外的图案标志。
(八)对门头牌匾未使用新型材料设置的,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材料设置的。
(九)对原有门头牌匾装有夜景亮化装置的,擅自损坏原有亮化装置,亮化装置未能正常使用。
(十)对二层以上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悬挂店招牌匾的。
(十一)对政府已整治改造过的门头牌匾,擅自改变样式的;对新申请挂店招的不得突破原有样式和破坏原有亮化装置的。
五、拆除门头牌匾的范围:
1、影响美化、亮化、不规范、不整齐的横牌或一店多牌的。
2、商业店面前不规范的竖牌、立牌和路牌。
3、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变形、脱色的门头牌匾。
4、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门头牌匾。影响消防通道,交通设施的牌匾、存在安全隐患的牌匾。
5、上沿高度超过二楼窗户下沿,长度超过门面宽度的门头牌匾。
6、设置的广告牌匾破坏建筑物结构的。
五、整治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4月1日-8月1日)
对沿街两侧及市区主要街道不符合规定的门头牌匾摸底排查,对需要整改的门头牌匾所属经营单位或经营个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整改阶段(2020年8月2日-8月28日)
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对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自行整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标准严格监督检查不符合门头牌匾设置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的整改进展情况,整治落实情况。
3、总结处理阶段(2020年9月10日-9月20日)
对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整改不重视的、问题严重、整改态度恶劣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电视“曝光”等处理。
昌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