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索 引 号 | CJS037/2021-00001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6 20:53:57 |
名 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主 题 词 | 财政部 个体工商户 增值 |
来 源 | 昌吉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