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17/2021-00013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调整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关于调整 昌吉市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的通知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9-04-29 13:29:08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市卫健字[2019] 70 号
关于调整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昌吉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民营医疗行业协会: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市卫健委决定对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张建文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副主任:侯秀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延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律顾问
首席调解员:王立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药政科科长
调解员:徐 波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科长
林彩霞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科长
蒋卫新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副科长
高 洁 市人民医院医务部副主任、医患沟通办主任
李 玮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医患沟
通办主任
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市卫健委、市司法局汇报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医调委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市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医学、药学、计划免疫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具体成员见附件)。专家组主要为医调委及医患双方提供医学和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工作原则
1、昌吉市卫生健康系统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处由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2、医疗纠纷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3、医患双方当事人已向昌吉州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申请、向市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调委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4、因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非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护理行为引起的纠纷不属于调解申请范围。
5、医疗纠纷调解一般由1名首席人民调解员主持,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有回避情形除外),也可由医调委直接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6、一般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
7、申请人民调解的医疗机构须积极配合支持调解工作,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有权调阅与本次医疗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并向医患双方了解相关情况。
8、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医患双方应当迅速履行协议;主持调解的首席人民调解员有权监督医患双方认真履行各自义务。
9、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收取医患双方费用。
三、办公地址:昌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二楼
四、调解流程
市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须有至少两名医疗纠纷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前须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医患双方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医疗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并调查核实医疗纠纷相关事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组织与纠纷有关的相应医疗专业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市医调委制作调解协议,并督促医患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附件: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组名单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