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施行的公告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12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施行的公告 |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举报 奖励 实施细则 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19:28:15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
细则》公开施行的公告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我州环境质量,制定本细则。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新环规〔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州财政局拟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经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3〕2号),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昌吉州行政管辖区域内(不含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于跨县(市)、园区行政管辖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负责举报调查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州本级财政预算,依法使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以及审计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涉及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1.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设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2.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非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工业固体废物(正在发生的);
(二)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十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范围的;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地方政府正式印发的相关管理文件等要求安装的脱硫、脱硝、除尘,V0Cs等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实际未安装的;
(五)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六)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其他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内容。
第七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便民服务热线、0994-2299414及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园区环保部门举报电话;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昌吉环保”;
(三)来信、来访举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邮编:831100)或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四)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转送、移交至生态环境部门等其他合法有效途径。
第八条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的,视情节分别给予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奖励10000元。
(二)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制止并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0元。
(三)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四)同一案件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按一人份发放,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一次性举报多个举报对象的,按一次计算奖励金额,不予累计叠加;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最高档次金额进行奖励,不予累计叠加。
第十条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征求单位或个人公开与否的意愿后,愿意公开的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四章奖励决定、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奖励决定、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负责举报调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昌吉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信息审批表》,报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州支队)。
(二)审核。州支队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进行初步审查后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以下简称州局应急科)进行审核,州局应急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提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会复审,并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会议审定。
(三)决定和告知。举报事项经审批程序认为符合条件的,州支队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昌吉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并告知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
(四)发放和领取。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领取。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州支队负责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五)建档。负责举报调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管理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查处情况、举报人资料、发放和领取情况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和昌吉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昌州环规〔2020〕2号)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