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 CJS016/2024-00003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 ||
主 题 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城镇 市容 环境卫生 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11:02:22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行业发展动力的重要方式,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企业诚信、自律开展经营活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企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
(二)《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17〕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六)《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有关文件通知;
(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十二)中环协《中国市容环卫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以下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组织编制的主要目的和依据,评价定义,适用范围,信用管理机制,地、州、市、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信用信息管理原则,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为行业监管和信用评价提供依据,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包括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内容,不良信用信息内容,不良信用信息分类等,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包括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良好信用信息采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统一录入平台,信用信息记录人员要求,信用记录异议处理。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四部分为信用评价。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用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企业黑名单管理,新申办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评价公示,公示异议处理。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第五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布与应用。包括信用信息公布,信息公开期限,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企业信用差别化管理,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六部分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包括联合惩戒,督促整改,个人信用关联,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的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七部分为附则。确定了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