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惠民政策
索 引 号 | CJS119/2024-00005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计生惠民政策 | ||
主 题 词 | 计生 惠民 民政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18:41:17 | |
发文单位 | 庙尔沟乡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申报各项奖励相关事项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②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双方或一方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③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⑤年满60周岁。
2、奖扶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3、申报注意事项
①申报人年龄:出生时间为1965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965年12月31日);
②户口地址在村委会为农业户口的国家公务员、城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户口的农、林、牧、渔场职工、代课教师、乡村医生、“五七工”、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兵团职工和个体)现享受退休工资待遇或社会保障的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未享受退休工资待遇或社会保障的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核查申请人养老保险信息是否有以上情况)
③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待遇。
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4、申报材料:
①《申报表》内填写的各项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表格信息电子版填写,所有签字手工完成;
②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③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本人页(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④申请人一寸相片三张;
⑤配偶户口本或身份证;
⑥子女户口本或身份证;
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未领证家庭由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说明申请人子女状况,出具证明前需核实收养子女情况);
⑧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⑨配偶、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
⑩养老保险相关证明(此项由计生专干审核申报材料时调取相关记录,不由申报人自己提供)。
(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②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③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2、奖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60元。
3、申报注意事项
①申报人年龄:女方出生时间为1976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976年12月31日);
②必须有独生子女相关证明,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情况后计生办主任签名并加盖计生办公章)。
③核实本辖区历年《自治区特别扶助制度》及《自治州特别扶助制度》对象信息,符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申报条件的,要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申报材料:
①《申报表》内填写的各项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表格信息电子版填写,所有签字手工完成;
②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③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本人页(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④申请人一寸相片两张;
⑤配偶户口本或身份证(或死亡证明);
⑥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
⑧《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村、社区出具证明前需核实收养子女情况,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情况后计生办主任签名并加盖计生办公章);
⑨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家庭相关证明(此项由计生专干审核申报材料时调取相关记录,不由申报人自己提供)。
(三)《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制度》
1、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2、奖扶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3、申报注意事项
①申报人年龄:男方出生时间为1965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965年12月31日);女方出生时间为1970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970年12月31日);
②兵团职工不能纳入,兵团个体可纳入,需提供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核查申请人养老保险信息是否有以上情况)
③属于各类单位聘用、雇佣、灵活就业的人员,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其他资料,将其纳入《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奖励金实施方案》兑现范围,以落实相关奖励金。(国企正式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企业列入成本开支,不能审核纳入。)
4、申报材料:
①《申报表》内填写的各项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表格信息电子版填写,所有签字手工完成;
②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③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本人页(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④申请人一寸相片两张;
⑤配偶户口本或身份证(或死亡证明);
⑥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⑧企业相关证明(证明企业性质,职工身份,是否在单位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等情况);
二、奖扶对象新增与年审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有关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调查摸底
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各项奖励扶助制度《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级初核并公示
1. 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 一核实确认。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将各项奖励《申请表》、《退出表》,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上报乡(镇、街道)。
4.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乡级初审
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