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科技局权责清单事项表
索 引 号 | CJS004/2025-00000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科技局权责清单事项表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科技局 清单 事项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10:57:45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科技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使 主体 |
承办机构 | 其他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未依法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人员奖励或者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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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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