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
索 引 号 | CJS020/2020-0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05 13:46:09 |
名 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水泥 | |
来 源 | 昌吉市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19〕14号 昌吉市远腾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L92M8A 地址:昌吉市六工乡沙梁子村 法定代表人:高涛 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生产水泥涵管20万米项目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于2015年8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收款人: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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