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鸿泽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0-00007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3 11:00:56 |
名 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鸿泽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汽车 | |
来 源 | 昌吉市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20〕1号
昌吉市鸿泽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BJQY2Y 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56号鸿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文萍 我局于2020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19年4月24日承接开始汽车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市环改字[2020]3-38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020年7月3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持续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该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刷卡或现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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