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0-0000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3 19:08:32 |
名 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建筑安装 | |
来 源 | 昌吉市环保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20〕3号 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8273019XA 地址:昌吉市延安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田亮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凌晨1时许,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华中美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华中美地12#、13#楼项目部13#楼正在进行混凝土现浇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仍在进行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刷卡或现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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