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13/2021-0001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01 14:57:36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印发 吉州 群体 就业 资金管理 管理使用 暂行 办法 的通知 | |
来 源 | 昌吉州政府网 |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序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和《昌吉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昌州政办发〔2018〕65号)等促进就业文件精神和规定,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我们制定了《昌吉州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州财政局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
昌吉州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奖补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序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和《昌吉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昌州政办发〔2018〕65号)等促进就业文件精神和规定,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各项扶持政策,由自治州失业保险提取的创业扶持奖补资金、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奖励资金中列支,其中: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可与自治州少数民族就业创业奖励经费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县市(园区)可自行配套资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助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进程。
第三条 创业扶持奖补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自领取毕业证之日起)的新疆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是指我州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本办法中自主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实现自主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仍处于稳定经营状态,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主创业人员。
(一)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自主创业本人首次申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
2.补贴标准。个人创业成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团队创业成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按照团队人数,每人1万元,团队最高不超过3万元执行。
3.申报材料。《昌吉州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团队创业的,需根据企业类型提供公司章程、出资证明。
4.审核程序。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下同)。
(二)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自主创业,在昌吉州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且实际经营满1年以上(已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的不在重复享受此项补贴),本人首次申报一次性房租补贴的。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户为单位)稳定经营期间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元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3.申报材料。《昌吉州一次性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租用场地合同、缴纳租金证明复印件。
4.审核程序。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租赁经营场地实际经营满1年后,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
(三)对自主创业并带动昌吉州籍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自主创业并带动昌吉州籍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首次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报时前一个月实际录用在岗并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最高5万元标准执行。
3.申报材料。《昌吉州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3)、《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录用的昌吉州籍城乡就业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期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4.审核程序。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后,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
第四条 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奖励
本办法中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是指在我州行政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近2年内(自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时间起)吸纳我州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低保户、零就业家庭、少数民族劳动者(以下简称重点就业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的。
(一)对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给予就业奖励。
1.奖励条件。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吸纳人员在职的。
2.奖励标准。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奖励。
3.申报材料。《昌吉州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4)、《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企业按期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
4.审核程序。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后,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汇总造册,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对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给予就业奖励。
1.奖励条件。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务协议,且务工时间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年度总额的。
2.奖励标准。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奖励。
3.申报材料。《昌吉州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5)、《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务协议》、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企业按期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4.审核程序。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群体就业后,向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汇总造册,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劳务合作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同时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房租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扶持政策,同一创业扶持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同一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同一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只可享受一次就业奖励;不同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符合条件可享受就业奖励。
第六条 各县(市)人社部门要严格审查补贴申报材料,其中对自主创业情况要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发现申报资料有误,并存在套取资金的申请人,要及时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各县(市)人社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利用信息数据比对、实地查验等方式,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补贴拨付前,要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落实奖补资金,并在《就业创业证》中注明申请人已享受的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第八条 各县(市)财政、人社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办理时限,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细化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业务人员培训,并建立基础台帐,确保相关资料完整、有效。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昌吉州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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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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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1.高校毕业生 2.贫困家庭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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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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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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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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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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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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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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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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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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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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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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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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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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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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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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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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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人已知悉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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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核定 |
经核定,申请人属/不属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不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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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领条件,应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同意(不同意)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昌吉州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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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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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1.高校毕业生 2.贫困家庭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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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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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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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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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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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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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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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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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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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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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 纳 就 业 人 员 情 况 |
人员情况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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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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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人员 类别 |
起止 年月 |
实际用 工月份 |
补贴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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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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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人已知悉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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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核定 |
经核定,申请人属/不属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不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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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申领条件,吸纳就业 人,应拨付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 部门意见 |
同意(不同意)拨付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昌吉州一次性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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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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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1.高校毕业生 2.贫困家庭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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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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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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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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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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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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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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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情况 |
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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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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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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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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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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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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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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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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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租赁协议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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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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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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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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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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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人已知悉一次性房租补贴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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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核定 |
经核定,申请人属/不属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不符合申领一次性房租补贴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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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一次性房租补贴申领条件, 应拨付一次性房租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同意(不同意)拨付一次性房租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昌吉州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奖励申报表
单位名称: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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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申 报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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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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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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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股份 □其他 |
工商登记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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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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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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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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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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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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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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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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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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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 |
近2年内吸纳重点就业群体 人,其中:贫困家庭劳动力 人、残疾人 人、低保户 人、零就业家庭 人、少数民族劳动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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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符合奖励条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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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就业奖励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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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本人已知晓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奖励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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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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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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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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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意见: |
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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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该企业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经审核,该企业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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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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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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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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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同意)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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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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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5
昌吉州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
就业奖励申报表
申请劳务合作组织名称: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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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合 作 组 织 申 报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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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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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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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组织性质 |
□集体 □股份 □其他 |
工商登记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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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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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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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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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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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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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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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情况 |
近2年内吸纳重点就业群体 人,其中:贫困家庭劳动力 人、残疾人 人、低保户 人、零就业家庭 人、少数民族劳动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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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组织吸纳符合就业奖励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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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就业奖励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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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本人已知晓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奖励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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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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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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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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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意见: |
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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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该劳务合作组织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经审核,该劳务合作组织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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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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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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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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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同意)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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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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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序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和《昌吉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昌州政办发〔2018〕65号)等促进就业文件精神和规定,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我们制定了《昌吉州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州财政局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
昌吉州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奖补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序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和《昌吉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昌州政办发〔2018〕65号)等促进就业文件精神和规定,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各项扶持政策,由自治州失业保险提取的创业扶持奖补资金、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奖励资金中列支,其中: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可与自治州少数民族就业创业奖励经费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县市(园区)可自行配套资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助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进程。
第三条 创业扶持奖补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自领取毕业证之日起)的新疆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是指我州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本办法中自主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实现自主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仍处于稳定经营状态,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主创业人员。
(一)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自主创业本人首次申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
2.补贴标准。个人创业成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团队创业成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按照团队人数,每人1万元,团队最高不超过3万元执行。
3.申报材料。《昌吉州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团队创业的,需根据企业类型提供公司章程、出资证明。
4.审核程序。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下同)。
(二)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自主创业,在昌吉州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且实际经营满1年以上(已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的不在重复享受此项补贴),本人首次申报一次性房租补贴的。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户为单位)稳定经营期间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元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3.申报材料。《昌吉州一次性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租用场地合同、缴纳租金证明复印件。
4.审核程序。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租赁经营场地实际经营满1年后,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
(三)对自主创业并带动昌吉州籍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自主创业并带动昌吉州籍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首次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报时前一个月实际录用在岗并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最高5万元标准执行。
3.申报材料。《昌吉州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3)、《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录用的昌吉州籍城乡就业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期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4.审核程序。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后,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
第四条 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奖励
本办法中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是指在我州行政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近2年内(自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时间起)吸纳我州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低保户、零就业家庭、少数民族劳动者(以下简称重点就业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的。
(一)对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给予就业奖励。
1.奖励条件。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吸纳人员在职的。
2.奖励标准。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奖励。
3.申报材料。《昌吉州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4)、《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企业按期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
4.审核程序。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后,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汇总造册,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对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给予就业奖励。
1.奖励条件。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务协议,且务工时间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年度总额的。
2.奖励标准。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奖励。
3.申报材料。《昌吉州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5)、《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务协议》、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企业按期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4.审核程序。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群体就业后,向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汇总造册,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至劳务合作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同时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房租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扶持政策,同一创业扶持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同一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同一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只可享受一次就业奖励;不同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符合条件可享受就业奖励。
第六条 各县(市)人社部门要严格审查补贴申报材料,其中对自主创业情况要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发现申报资料有误,并存在套取资金的申请人,要及时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各县(市)人社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利用信息数据比对、实地查验等方式,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补贴拨付前,要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落实奖补资金,并在《就业创业证》中注明申请人已享受的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第八条 各县(市)财政、人社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办理时限,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细化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业务人员培训,并建立基础台帐,确保相关资料完整、有效。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昌吉州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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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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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1.高校毕业生 2.贫困家庭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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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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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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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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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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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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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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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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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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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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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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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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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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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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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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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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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人已知悉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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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核定 |
经核定,申请人属/不属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不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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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领条件,应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同意(不同意)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昌吉州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姓名 |
|
性别 |
|
人员类别 |
1.高校毕业生 2.贫困家庭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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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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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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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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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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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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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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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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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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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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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 纳 就 业 人 员 情 况 |
人员情况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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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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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人员 类别 |
起止 年月 |
实际用 工月份 |
补贴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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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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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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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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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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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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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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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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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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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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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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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人已知悉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申领条件核定 |
经核定,申请人属/不属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不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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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申领条件,吸纳就业 人,应拨付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 部门意见 |
同意(不同意)拨付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昌吉州一次性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人员类别 |
1.高校毕业生 2.贫困家庭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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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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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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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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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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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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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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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情况 |
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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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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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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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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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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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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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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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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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租赁协议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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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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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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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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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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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人已知悉一次性房租补贴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申领条件核定 |
经核定,申请人属/不属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不符合申领一次性房租补贴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一次性房租补贴申领条件, 应拨付一次性房租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同意(不同意)拨付一次性房租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昌吉州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奖励申报表
单位名称: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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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申 报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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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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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股份 □其他 |
工商登记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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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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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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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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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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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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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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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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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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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 |
近2年内吸纳重点就业群体 人,其中:贫困家庭劳动力 人、残疾人 人、低保户 人、零就业家庭 人、少数民族劳动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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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符合奖励条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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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就业奖励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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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本人已知晓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奖励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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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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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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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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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意见: |
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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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该企业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经审核,该企业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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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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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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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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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同意)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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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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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5
昌吉州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
就业奖励申报表
申请劳务合作组织名称: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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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合 作 组 织 申 报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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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 组织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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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组织性质 |
□集体 □股份 □其他 |
工商登记注册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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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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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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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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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情况 |
近2年内吸纳重点就业群体 人,其中:贫困家庭劳动力 人、残疾人 人、低保户 人、零就业家庭 人、少数民族劳动者 人。 |
|||||
劳务合作组织吸纳符合就业奖励人数 |
|
申报就业奖励 金额(元) |
|
|||
真实性声明 |
本人已知晓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奖励申请及发放要求,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将会被有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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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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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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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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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意见: |
县(市)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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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该劳务合作组织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经审核,该劳务合作组织新增符合奖励条件 人,建议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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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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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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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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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同意)拨付就业奖励资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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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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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