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汇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8 18:11:12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汇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商贸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07号
昌吉市汇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BKTL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子乐
地址(住址):昌吉市滨湖镇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3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租的位于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东侧的粉煤灰库(N44°4′1″,E87°20′5)库顶坍塌,灰库内的粉煤灰未密闭储存,未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03月2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03月29日),用于证实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将厂区内东北侧的粉煤灰库(N44°4′1″,E87°20′5)承包给昌吉市汇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该粉煤灰库库顶坍塌,灰库内的粉煤灰未密闭储存,未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2.你单位付燕锋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03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主体身份合法;
3. 你单位付燕锋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023年03月29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
4.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4 份(2023年03月 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承租的位于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东侧的粉煤灰库(N44°4′1″,E87°20′5)库顶坍塌,灰库内的粉煤灰未密闭储存,未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5. 你单位付燕锋提供的其他材料 1份( 2023年3月29日)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汇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库承包协议,用于证实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将厂区内东北侧的粉煤灰库(N44°4′1″,E87°20′5)承包给昌吉市汇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