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规范大件垃圾全过程管理
索 引 号 | CJS016/2023-00006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6 16:36:49 |
名 称 | 我区规范大件垃圾全过程管理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规范 垃圾 管理 | |
来 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我区规范大件垃圾全过程管理
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区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面貌。
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制作家具的材料)、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打印机等),其他大件垃圾(如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及用陶瓷、玻璃、金属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及托运大件外包装较大物品等。
《通知》明确,大件垃圾投放方式有4种,分别为: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投放至临时交付点;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上门回收;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通知》指出,大件垃圾的清运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根据大件垃圾种类、体积、收运处置难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运服务单位应通过有效的标价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由业主、使用人自行运送至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的,可不承担清运费。
《通知》要求,大件垃圾的收运要规范作业,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立收运服务单位与拆解处理场所联单制度。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车辆,条件不具备的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路线和时间等相关信息接入智慧环卫系统,确保全程可溯源。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纳入再生资源利用渠道,残余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