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09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31 12:00:43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高志 保温材料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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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10号
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28865518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修志
地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园区经一路自建房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正常生产中,聚氨酯生产线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1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备+光氧催化设备拆除,活性炭吸附设备及集气罩管线拆除在生产厂房西侧闲置,光氧催化设备拆除在生产厂房内闲置,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08月1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聚氨酯生产线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 1 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备+光氧催化设备拆除,活性炭吸附设备及集气罩管线拆除在生产厂房西侧闲置,光氧催化设备拆除在生产厂房内闲置,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2:法定代表人高修志、生产厂长田春亮、业务部经理蔡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08月10日、2023年08月1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聚氨酯生产线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 1 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备+光氧催化设备拆除,活性炭吸附设备及集气罩管线拆除在生产厂房西侧闲置,光氧催化设备拆除在生产厂房内闲置,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3:影像资料(2023年08月1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用于证实: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聚氨酯生产线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1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备+光氧催化设备拆除,活性炭吸附设备及集气罩管线拆除在生产厂房西侧闲置,光氧催化设备拆除在生产厂房内闲置,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4: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合法经营手续,被调查人身份,与被调查单位关系及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5: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新疆新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将聚氨酯保温管生产线变更至新疆高志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昌吉州环保局出具的环评变更复函相关内容,用于证实:企业合法经营手续和主要建设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8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零贰拾伍元整(7402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