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鑫磊邦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12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21 17:14:52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鑫磊邦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环罚字〔2019〕4号 昌吉市鑫磊邦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2301MA777AJE7G 地址:昌吉市大西渠玉堂村一片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成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昌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址: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收款人: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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