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惠民政策(三)
索 引 号 | CJS013/2023-00008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9 17:51:54 |
名 称 | 就业惠民政策(三)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就业 惠民 民政 | |
来 源 | 昌吉市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一、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二、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近5年内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在本州范围内实现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保持经营状态的新疆籍毕业生;在本州范围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保持经营状态的本州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三、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返乡在村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给予生活补贴,最长享受3年。在享受其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得重复申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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