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强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19:39:19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强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新疆 陶瓷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11号
新疆强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C8WX8W37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
地址:昌吉市大西渠镇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单位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1日昌吉市分局执法大队制作)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发现时现场情况,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1日、28日昌吉市分局执法大队制作)用于证实违法事实调查情况。
证据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8月29日昌吉市分局执法大队制作)用于证实违法行为现场水污染物情况。
证据4:新疆华建陶瓷有限公司原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文件用于证实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证据5:新疆强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用于证实配合调查人员身份及授权合法性。
证据6: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用于证实检测结果中水污染物特征。
证据7:新疆强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现场调查视频,用于证实调查取证过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捌佰元整(84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