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华天宝金属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CJS020/2023-00022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19:45:44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吉市华天宝金属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昌吉市 金属 制造 有限责任公司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6-13号
昌吉市华天宝金属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95910897W
法定代表人:张洪光
地址:昌吉市大西渠镇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10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对金属罐体进行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10月4日昌吉市分局执法大队制作),用于证实你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中,露天喷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证据2: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3年10月4日昌吉市分局执法大队制作),用于证实你单位露天喷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证据3: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用于证明你单位合法手续及委托授权被调查人合法性。
证据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023年10月4日、10日昌吉市分局执法大队制作),用于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露天喷气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证据5: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用于证实昌吉市华天宝金属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环评备案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6-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