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1 16:39:41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 号 | 昌州环罚〔2024〕6-004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决定书 昌吉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6-004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俊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301010246485F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34号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项目、昌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再利用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7月9日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份,经营者授权委托书3份,用于证实: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俊涛委托授权公用基础设施科科长刘洪、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新峰委托授权副总经理马翔、昌吉市净源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彦飞委托授权副经理潘多阳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证据2:现场照片7张(2024年5月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用于证实: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项目、昌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再利用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现场调查情况。 证据3:现场检查(勘察)1份笔录(2024年5月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黄婷),用于证实: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项目、昌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再利用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7月9日投入生产使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1年以上2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4:昌吉市净源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潘多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基础设施科科长刘洪调查询问笔录1份、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翔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8日、22日、2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询问人:冶鹏翔、黄婷),用于证实: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项目、昌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再利用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7月9日投入生产使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1年以上2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5: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项目、昌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再利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昌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再利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项目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以及上述项目环评手续的审批情况。 证据6: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申领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主体。 证据7: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市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昌市政干字〔2022〕61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2022年7月13日马翔任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证据8: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2024年2月8日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昌吉市净源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运行管理。 证据9: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委托新疆恒青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城北污水处理厂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利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证据10: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变更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原建设单位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证据11: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2024年5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冶鹏翔制作)1份,用于证实:参照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 上述书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6-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5日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生产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5955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595500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户 名: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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