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19:47:13 |
名 称 |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吉州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涉嫌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联合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停靠两辆油罐车,企业员工用高压水枪对(车牌号:新XXXXX-新XXXXX挂)油罐车罐体内部进行清洗,洗罐废水经企业停车地坪西侧排水口(直径为65cm,深度约128CM)排至地埋垃圾船,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挖车挖掘出地埋垃圾船(长275cm、下面长144cm,宽174cm、深度108cm),垃圾船尾底侧有长25cm、宽度约2cm的裂缝。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某用该厂院内0.5蒸吨锅炉(燃料为柴油或醇剂)产生的蒸汽对(车牌号新XXXXX-新XXXXX)油罐车罐体进行清洗。清洗产生的深褐色油水混合物废水由可移动式钢制水槽(1.25m×1m×0.6m)承接后,由叉车将水槽内废水倾倒至厂区周边。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30日委托乌鲁木齐市智管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昌吉市广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倾倒固体废物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鉴别结论为采集18个样品,其中有8个样品苯并芘浸出毒性大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的限值(0.0003mg/L),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排放、倾倒有毒物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铬、镉、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之规定。并将本案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启示意义】 一是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对危险废物的鉴别和监测水平,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增强环保意识。企业应认识到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严重危害,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三是严格执法与公安。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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