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19:47:13 |
名 称 |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吉州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昌吉市某口腔门诊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牙科X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吉市长宁南路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口腔门诊部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放置于门诊部东北角的牙科X射线室中靠南面墙的位置。经核实该射线装置属于III类射线装置,型号为:SS-X9010DPro-3DE,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该台牙科X射线机于2022年12月购买,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14日投入使用,共计获利2575.38元。 【查处情况】 该口腔门诊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牙科X射线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经立案调查、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15日向该口腔门诊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口腔门诊部罚款558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75.38元。 【启示意义】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辐射性十分隐蔽,而医用辐射源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辐射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因此更需要严格管理。本案中,涉事口腔门诊部未办理射线装置的使用许可,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对相关环保法规不清楚,暴露出其辐射安全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事故源于隐患、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辐射安全拉网式、全覆盖排查,重拳出击,严防死守,对事故隐患零容忍,在法定追溯期限内查处违法行为,有力打击安全生产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有利于增强相关从业者的辐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射线装置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扎牢辖区内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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