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2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19:17:02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昌吉市某砂石开采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链轨式挖掘机)进行砂石料挖掘作业,经委托第三方机动车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正在实施砂石挖掘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链轨式挖掘机进行现场尾气抽检,检测结果显示:依据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透射式烟度最终值为0.993m-1,超标0.24倍(排放限值0.80m-1),不合格,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向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说明个别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此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增加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施工工地、企业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是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和守法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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