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8-000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人民调解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7〕85号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17:41:55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
昌吉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以案定补”补贴经费管理,确保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及《自治州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昌州党办发〔2016〕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经费,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市进一步加强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市党办〔2012〕69号)文件精神,列入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市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资金。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级分类予以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及评审时间
第五条 “以案定补”补贴对象:在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并在市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六条 年度“以案定补”补贴的范围: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止,各调解组织成功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评审时间:市司法局每年分两次(即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对全市各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发放“以案定补”补贴的依据。
第三章 补贴规范化文书认定标准
第八条 矛盾纠纷受理并调处后应及时整理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第九条 案卷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三)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四)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捺)手印、印章规范;
(五)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附调解卷宗)。
第四章 案件受理范围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民间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的有关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案件,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80元—100元。符合下列情况为简易矛盾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或者无涉案金额的每件补贴80元,涉案金额在1001元—2000元的每件补贴90元,涉案金额在2001元—3000元的每件补贴100元。
第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案件,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50—200元。符合下列情况的为一般矛盾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事实需经反复确认,调解具有一定难度,涉案金额在3000元—5000元的或者无涉案金额的每件补贴150元,涉案金额在5001元—7000元的每件补贴170元,涉案金额在7001元—10000元的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元—400元。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一)经市委、市政府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元;
(二)疑难复杂的山林土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等纠纷每件补贴350元;
(三)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上访、缠访矛盾纠纷每件补贴400元;
(四)涉案人数1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每件补贴400元;
(五)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案件每件补贴400元。
第十五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500元—2000元。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
(一)已有迹象表明可能引发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自杀案件的民间纠纷每件补贴1500元;
(二)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800元;
(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0元;
(四)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0元;
(五)涉案人数20人以上(包括20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0元;
(六)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特大矛盾纠纷的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第十六条 群体性纠纷或同一纠纷制作多份案卷的以一件纠纷标准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昌吉州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昌州司办〔2015〕23号)文件要求,被评定为金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个案补贴,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补贴的标准上,从等级最低级开始每增加一级补贴另增加20元,依次类推。(即:四级增加40元,三级增加60元,二级增加80元,一级增加100元,金牌增加200元。)
第六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前,将调解案卷及《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报表》送交所在地司法所或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司法所或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按照要求初审合格后,制作《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审批表》,上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对上报的《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审批表》按照补贴的原则、标准,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当事人和到有关单位调查等方法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完善有关财务手续后领取“以案定补”补贴经费。
第二十条 各司法所和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建立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台帐,在收到市司法局发放的补贴后及时向人民调解员发放补贴,并将人民调解员签领补贴的发放表报送市司法局备查。
第七章 卷宗存放及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卷宗统一存放于所在当地司法所保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卷宗统一存放于乡镇(街道)司法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卷宗统一存放于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保管;
第二十四条 经确认为疑难复杂、重特大案件的调解卷宗统一存放于市司法局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经市司法局审核,予以“以案定补”补贴的调解卷宗统一存放于市司法局保管;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案卷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宗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卷宗要素不全,视为无效卷宗,不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故意或人为的将未评定等级的人民调解员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制作成有评定等级的人民调解员调处的矛盾纠纷卷宗的;
(四)调解协议书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
(五)当事人举报,有违反调解纪律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以案定补”补贴标准,将根据矛盾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按章进行修订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鼓励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主管部门四级联动,可结合本地(部门)实际对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另行制定补贴标准,但一般不得高于同级别案件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一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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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纪委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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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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