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8-0002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医疗废物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8〕56号 | 发布日期 | 2018-11-06 17:28:55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昌吉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章 卫生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监督管理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情况,医疗废物的包装是否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落实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进行严格管理情况,是否露天存放,是否二次污染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情况,建立交接登记制度情况,是否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做好交接登记,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
(六)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主要方法和工作流程:
(一)现场检查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学习培训情况;
(四)现场检查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落实情况;
(五)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等情况;
(六)现场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七)现场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等情况;
(八)现场检查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是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九)现场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情况;收运、处置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是否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以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漏等情况;
(十)现场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等情况。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 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加强医疗废物异地转移处置事项监管,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
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环境污染的事故可能发生时,应当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规范处置。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应急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规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六)医疗卫生机构内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交接等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章 集中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昌吉市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市财政局应当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相关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应当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第十九条 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作为昌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要求: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处置设施,要远离
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应包括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二)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三)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做好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0年。
(四)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的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五)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七)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一次。
(八)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按照“小箱进大箱”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度,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做好本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环境保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昌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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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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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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