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8-0003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贯彻落实 国务院 1亿 户籍人口 城市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8〕67号 | 发布日期 | 2018-12-08 13:35:55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昌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68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1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政发〔2017〕124号) 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决策部署,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各项配套进程政策,积极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着力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2.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地方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坚决防止“被落户”。
3.总体设计,分工负责。按照昌吉市总体方案和制度设计,强化对各乡镇、街道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各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既要尽力而为、积极推进,又要量力而行、科学规划,不分配指标、不层层加码。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按照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4类群体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五)调整完善落户政策。对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对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外来人口落户设置的“暗门槛”,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财政部门要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建立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的政府补助资金奖励制度。加大政府各类补助投资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监测报送制度,形成全方位、全流程监测和定期通报;加强融资主体后续管理,对注册项目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制定落实资金偿付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三权”,建立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依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落实自治区三年生育过渡期政策,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政策衔接工作。(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国土资源局、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货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货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购买、租赁自住住房的政策。(市住建局负责)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社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规范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成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要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的情况。要规范统计,准确快捷反映我市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要鼓励基层探索,力争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开创新路、积累经验。对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对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发改委、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对新政发〔2014〕68号文件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市审计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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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纪委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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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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