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2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公共 消防设施 维护 保养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1〕31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19:24:29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
《昌吉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昌吉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案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职责,尽快扭转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维护保养不到位的局面,完善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使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保障全市消防形势安全稳定。
二、建设标准
(一)消火栓和消防水鹤设置范围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冬季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宜设置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且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二)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3.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且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应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m;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5.市政给水管网的阀门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8)的有关规定。
6.设有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4MPa,消防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三)消防水鹤设置要求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 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消防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本年度新建消火栓、消防水鹤施工计划,明确建设及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金,并提请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
(三)加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有效。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维护市政消火栓、水鹤,并在冬季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对不符合规定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每年2月底前上报维修计划,每年9月15日完成维护保养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档案,提供水源建设图纸及地理位置坐标。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清源水务公司
(四)公共消防设施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消防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每年9月15日前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住建局应联合市消防救援大队一同验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
(五)供水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半年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普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维修工作,维修完成后反馈至市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单位:市清源水务公司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推动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体系建设,在职责落实、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街道、各部门要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导向,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让广大群众熟练消防基本技能,增强抵御火灾能力,使消防安全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保养措施和机制,扎实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问题逐项列出清单,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