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不罚〔2024〕101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4-00008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8 16:10:55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不罚〔2024〕10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101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不罚〔2024〕101号
当事人:昌吉市豆**蔬菜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CK*****
住 址:昌吉市健康东路92号州石油公司家属院
经营者:刘*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级交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X-J-SP14174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经营的生姜2024年5月22日被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国家食品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岐峰农贸市场裴**处购进姜13公斤。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未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5月22日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做大残留限量》要求。
3.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进货时查验购货、收货的票据、检测合格证及供货方的信息来源的过程,无法取得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履行了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据查验货等义务。
4.2024年5月8日当事人进货凭据复印件1份、提取当事人进购姜时向供货方索要的乌鲁木齐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来源、数量以及当事人进购生姜来源,向供货方索取相关凭据履行了查验货等义务。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取当事人刘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刘静的主体身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今后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查验货登记。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