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二十五)交通局(11项) 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事项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硫磺沟超限检测站 在所管辖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 100% “四四制”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事项日常监管  
2 涉路施工许可事项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 2004年修订)第69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70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71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市交通运输局(昌吉市路政稽查站) 涉路施工(项目)行为 所有涉路施工(项目)行为 “四四制”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涉路施工许可事项日常监管  
3 公路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事项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昌吉市路政稽查站) 在所管辖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公路建筑控制区行为的企业及个人 在所管辖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100% “四四制”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公路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事项日常监管;2.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4 铁轮车、履带车公路行驶许可事项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市交通运输局(硫磺沟公路超限检测站) 铁轮车、履带车公路行驶行为的企业及个人 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 抽查频率每年2次 现场检查 铁轮车、履带车公路行驶许可事项日常监管  
5 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许可事项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交通运输局(路政稽查站) 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行为的企业及个人 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 “四四制” 现场检查 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许可事项日常监管  
6 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城乡客运管理处)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 不定期 现场检查 1、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资质证件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7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城乡客运管理处)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 不定期 现场检查 1、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资质证件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 对无故拒载乘客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二)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三)不得途中甩客;(四)不得无故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六)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城乡客运管理处)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 不定期 现场检查 1、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资质证件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9 对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二)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三)不得途中甩客;(四)不得无故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六)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城乡客运管理处)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 不定期 现场检查 1、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资质证件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0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主体100%比例抽查 随时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2、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3、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4、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5、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6、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11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市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 随时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参建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行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