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城市综合执法

2023-09-27 17:36:05 来源: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昌吉市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 园林绿化管理 砍阀城市树木审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设施改动审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 市政养护管理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 房地产管理 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 房地产管理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 房地产管理 对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 房地产管理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 房地产管理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 房地产管理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 房地产管理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 房地产管理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 房地产管理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 房地产管理 对《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 房地产管理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 房地产管理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 房地产管理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 房地产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 房地产管理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 工程建设管理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造价工程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50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50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50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50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住房公积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14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14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14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6 工程建设管理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14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25日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9号)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正,2021年4月1日建设部令53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勘察企业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2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4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9 工程建设管理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筑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0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32号、45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8 工程建设管理 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1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5 工程建设管理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6 工程建设管理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造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0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45号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3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招标人有相关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3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0 工程建设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3 工程建设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4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6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8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4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5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6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7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8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9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0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2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6 工程建设管理 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0 工程建设管理 对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5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条: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安装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9 工程建设管理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5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6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7 物业管理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8 物业管理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9 物业管理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0 物业管理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1 物业管理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2 物业管理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3 房地产管理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4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5 房地产管理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6 房地产管理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7 房地产管理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8 房地产管理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9 房地产管理 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况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0 房地产管理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1 房地产管理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2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2016年3月1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3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2016年3月1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4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2016年3月1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5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2016年3月1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6 房地产管理 对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式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六条: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七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水平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对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九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1 市政公用管理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2 市政公用管理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3 市政公用管理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4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5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6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的处罚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7 市政公用管理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8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9 市政公用管理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0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1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2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3 市政公用管理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4 市政公用管理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5 市政公用管理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6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7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8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采取保护措施,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9 市政公用管理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7 市政公用管理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8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制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在制定的收集场所。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8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9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0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许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
    (四)未按照协议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1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经认定或认定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墙体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没收墙体材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2 市政公用管理 对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在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除修缮古建筑、文物等特殊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3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在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4 物业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销售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相关约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5 物业管理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6 物业管理 对建设单位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物业管理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人违反前款规定,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排水纳入市政公共管网系统,用电纳入市政供电网络,安装计量装置符合设计标准;(三)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按照设计完成燃气、供热管道敷设与管网链接,安装燃气、供热分户控制装饰和计量装置,满足分户计量收费要求;(四)通信、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五)安全监控装置或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供水、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检查验收合格;(六)按照规划完成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停车库、车位的配件;(七)按照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成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在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技术资料;
    (三)园林施工图、树种清单;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付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前款所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7 物业管理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8 物业管理 对物业管理人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人违反本条例五十九条规定,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管理人与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1 市政公用管理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一)提供的热、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热、停水、停气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2 工程建设管理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3 工程建设管理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4 园林绿化管理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5 园林绿化管理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6 园林绿化管理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7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8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9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建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2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0 工程建设管理 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1 工程建设管理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2 工程建设管理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3 工程建设管理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7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以及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3 园林绿化管理 对城市绿化活动的检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检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5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检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6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包括城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7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责任编辑:陈蕾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