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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2023-09-27 18:27:59 来源:昌吉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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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行政许可类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行政许可类事项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 行政许可类事项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单采血浆站许可证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6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7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8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批复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9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批复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0 行政许可类事项 再生育审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特批生育服务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1 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2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3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修改)    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照规定转诊、违规使用处方药品、出具医学证明、伪造卫生统计资料、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乡村医生在职业活动中违规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检测、采集、供应、包装、储存、运输、销毁血浆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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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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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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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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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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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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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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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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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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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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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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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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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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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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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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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类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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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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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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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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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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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处罚类事项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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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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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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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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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以及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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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处罚类事项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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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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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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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未按规定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寄宿制学校未按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设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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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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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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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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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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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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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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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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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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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管理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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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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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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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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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7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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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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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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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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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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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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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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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和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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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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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以及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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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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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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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类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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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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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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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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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制度建设、卫生知识培训、配备防控设施、设备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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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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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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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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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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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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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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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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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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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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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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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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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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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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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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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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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台湾医师违规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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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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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气功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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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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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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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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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行政处罚类事项 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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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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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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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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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经过艾滋病检测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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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法进口和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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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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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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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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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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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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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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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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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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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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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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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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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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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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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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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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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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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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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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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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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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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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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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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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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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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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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行政处罚类事项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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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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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行政处罚类事项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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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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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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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有关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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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5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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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行政处罚类事项 托育机构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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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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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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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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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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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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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6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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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64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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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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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封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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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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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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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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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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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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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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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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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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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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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行政强制类事项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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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行政给付类事项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78 行政给付类事项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79 行政给付类事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80 行政给付类事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81 行政给付类事项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82 行政给付类事项 无偿献血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83 行政给付类事项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扶助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84 行政给付类事项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85 行政给付类事项 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86 行政裁决类事项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结果信息——行政裁决书
187 行政确认类事项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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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行政确认类事项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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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行政确认类事项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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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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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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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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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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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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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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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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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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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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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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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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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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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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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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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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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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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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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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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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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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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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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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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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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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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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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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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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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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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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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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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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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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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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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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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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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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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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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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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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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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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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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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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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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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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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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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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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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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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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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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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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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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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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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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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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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行政检查类事项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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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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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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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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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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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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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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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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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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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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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行政奖励类事项 中医药工作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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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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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行政奖励类事项 职业病防治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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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行政奖励类事项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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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行政奖励类类事项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表彰奖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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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表彰奖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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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行政备案类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
义诊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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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行政备案类事项 组织义诊活动的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
义诊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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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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