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八起典型案例
2020-02-10 11:09:59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商品来源不明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八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2020年2月2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举报,对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0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一家名为“百信康药械经营有限公司”门前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100只,并在其店内以每只38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3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25元的价格销售出去了90只。当事人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购进商品销售单,上面只记录了购进商品的“品名N95口罩(锦华)、单价20元、数量100个、金额2000元、店名百信康、收款人齐雪”等情况,未标明供货单位核准的真实字号名称,也未加盖该供货单位的公章,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其销售货物因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24日和2月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昌吉市长宁南路富友国际花园的“康普生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哄抬物价销售口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述2020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奇台路医疗器械一条街上一家名为“鑫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门前停放的厢式货车上以40元/只的进价购进了10只带呼吸气伐的3M 9501V+口罩,以37.5元/只的进价购进了8只普通3M9002A口罩(不带呼吸气伐),并在其经营的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内进行销售,至2020年2月5日被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已以每只70元的价格销售3M 9501V+口罩7个,每只45的价格销售普通3M9002A口罩5个。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均未出具正规的销售票据,也无销售记录,剩余的口罩该药店已自行使用。由于当事人购进货物未索取票据,其购进成本均为其口述,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因其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认定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3、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一百七十七分店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2020年2月4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昌吉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对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一百七十七分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0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奇台路医疗器械一条街上的一辆厢式货车上以每只40元的价格购进了3M 9501V+口罩100个,无进货票据。并在其经营的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一百七十七分店内以每只6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0年2月4日已将上述口罩全部以每只6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并在销售时出具了销售票据。由于当事人购进货物未索取票据,其购进成本均为其口述,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也不能证明其购进成本,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4、昌吉市新友好百货批零商行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案(口罩产品)2020年1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健康东路海棠小镇进行检查时,发现昌吉市新友好百货批零商行的经营人员赵红伟正在给海棠小镇门口商店送货,其送来销售的口罩及外包装上无商品的厂名厂址、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至31日期间,自以前认识的一个山东省的劳保用品供货商的微信朋友圈里看见有口罩销售,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只6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个口罩,于2020年1月31日取得这些口罩后立即以每只8元的价格以送货的方式向昌吉市健康东路海棠小镇门口的商店进行销售,送货销售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其销售的口罩及外包装上无商品的厂名厂址、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购买的口罩也没有购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能够说明产品来源的证明文件。截止到案发,当事人未销售出去该种口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5、昌吉市川疆塑料制品批零店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来源不明商品案(口罩产品)2020年2月2日,根据市纪委转来群众匿名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亚中商城副食日杂街26号昌吉市川疆塑料制品批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放销售的一次性口罩外包装盒上无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下旬,自一上门推销一次性用品的姓名为展招的人手中通过现金付款给托运部,由托运部送货方式以4.5元每盒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15盒,每盒35只口罩。截止2020年2月2日,当事人以每盒6.5元的价格卖出10盒,以每盒7元的价格卖出4盒,剩余1盒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0000元的行政罚款。6、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口罩产品) 2020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昌吉市长宁南路富友国际花园一期9-1-2号门面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从乌鲁木齐市奇台路一家“百信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内以每只37.5元的价格购进“3M”口罩8只,于当日在其店内以每只45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剩余3只自行使用。销售时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不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7.50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7、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口罩产品)2020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昌吉市长宁南路与塔城路交汇处华洋商场负一层10号马阳日经营的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100只,于当日在其店内以每只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时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不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截止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购进的100只“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全部销售出去,期间有消费者上门退货,当事人退还了该消费者10只口罩的货款2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50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8、昌吉市张志军佳鲜果蔬商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蔬菜)2020年2月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昌吉市纪检委暗访组反馈,对昌吉市张志军佳鲜果蔬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商品未使用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