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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01-20 10:48:17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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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的工作精神,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开展了有关民生领域的专项整治“铁拳行动”工作。专项整治的内容包含了各项与民生领域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的监管,分别包括了消费维权、知识产权、广告宣传、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药品药械安全、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等各个方面,现将2022年度“铁拳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昌吉市某保健品店违法广告宣传案

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南公园西路某保健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在互联网上自行搜集相关资料,设计制作了4块广告牌匾摆放在店内,对其销售的驼奶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广告中使用的文摘、引用语未标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10000元。

二、昌吉市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昌吉市某建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生产2000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21年8月15日,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2021年国家监督检验中发现,该批砌砖干密度级别项目不符合GB/T11968-2006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案发,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国家抽检的20块作为样品之外,剩余的混凝土砌块以4.5元/块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8910元,违法所得9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2、罚款17820元。

三、昌吉市某美容院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昌吉市长宁南路某美容院于2019年从广州澜蔻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32盒保湿面膜无法提供备案证明;2021年11月16日从广州柏文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牌保湿滋润水、修护补水精华膜、修护补水按摩乳、肌肤修护水等产品未经备案。同时,还发现8瓶无标识化妆品,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13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罚款10000元。

四、昌吉市某眼镜行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延安北路对昌吉市某眼镜行检查时,发现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已过期。但店内柜台内仍摆放销售有3种品牌的软性亲水接触镜10盒;3种品牌的隐形眼镜护理液3瓶。

当事人自2020年4月20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未办理续展延期手续,继续在店内销售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755元,违法所得5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3、罚款10000元。

五、昌吉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2年6月16日,我局接市委网信办转办线索核查发现,昌吉市某汽车服务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与昌吉市某夜市达成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向夜市内的餐饮经营承包人员免费提供印有当事人公司标志及二维码的牙签罐、烟灰缸等物料。同时,当事人安排代驾人员在夜市经营区内免费协助夜市管理人员进行夜市内车辆的交通疏导、停车场秩序维持等工作,换取夜市方同意该公司的代驾人员可以在夜市内经营区域(就餐区域除外)内打开胸牌灯、背包灯进行代驾业务宣传、招揽顾客等经营活动。而其他未有约定的代驾公司工作人员则会被禁止以上经营活动。

另查,当事人与昌吉市塔城路的某餐饮店进行了口头约定,免费向该店提供牙签罐、烟灰缸、抽纸盒、打火机、开瓶器等物料,承包该店的主要代驾业务。

当事人向夜市提供物料(牙签罐、烟灰缸等)共计价值1787.80元;向塔城路的某餐饮店提供物料(牙签罐、烟灰缸、抽纸盒、打火机、开瓶器等)共计价值1630元。以上物料均未入账目,没有财务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商业贿赂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此次“铁拳行动”,拓宽了市场监督监管领域,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对违规违法经营情况进行了规范,对不法经营份子进行了震慑。

此类事关民生的专项整治工作,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长期开展,力求为消费者保持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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