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一人驾车接打电话与一闯红灯电动车相撞 交警这样判定
2024年12月06日,杨某驾驶新B****0小型普通客车,沿昌吉市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与北京路路口处接打电话时,与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电动车的仲某相撞,致仲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仲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昌吉交警提醒您: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平安出行。(来源:昌吉市交警在线)